2004年曾因為在街頭繪畫自己的作品而被捕的音樂家兼藝術(shù)家Peter Gibson認為街頭涂鴉是一個城市“動感、有活力”的標志,是人們表達自我的一種方式。當年,他被控犯53項惡作劇,后被有條件釋放,他被判罰250元,以及40小時社區(qū)服務(wù)。他暗指廣告街頭的廣告,稱這種藝術(shù)手段遠遠要比其他的一些廢話更與眾不同,更具人性。按照他的說法,孩子們用把名字寫在墻上的方法來表示自己的存在,而人們往往對此卻非常生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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