核心提示:陜西設計師項百平在自己設計的作品參選故宮院徽落選后,稱故宮此后使用的院徽與其投稿多處相似,遂進京起訴至法院。而在一審敗訴后,項百平上訴至市高院。近日,北京市高院終審駁回了項百平的全部訴訟請求。
自己設計的作品參選故宮院徽落選后,陜西設計師項百平稱故宮此后使用的院徽與其投稿多處相似,遂進京起訴故宮博物院和北京理想創(chuàng)意藝術設計有限公司(后簡稱理想創(chuàng)意公司)剽竊,要求兩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2萬元。近日,北京市高院終審駁回了項百平的全部訴訟請求。
設計師項百平訴稱,2004年5月,故宮向社會征集院徽設計方案,他精心設計出一份方案后,于當年7月底寄給了故宮。然而故宮并沒有在應征方案里選出方案,并于2005年7月對外公布了理想創(chuàng)意公司為其設計制作的院徽標識。
經(jīng)觀察對比,項百平發(fā)現(xiàn)故宮公布的院徽與其設計作品均采用了篆書“宮”字形的設計元素,且文字說明也有相似,遂決定進京打官司。對于被指抄襲,故宮辯稱最終公布的院徽是其委托公司獨立創(chuàng)作的,而“宮”字作為漢字是公用元素,不屬于侵權。
一審敗訴后,不服判決的項百平上訴到了市高院,并補充了上訴的理由。他認為,“宮”字作為公共元素的文字,在本案設計中以特殊的變形,被賦予獨特的含義,有別于其作為文字在其他場合的使用,具備了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獨創(chuàng)性。而故宮院徽與自己作品在主要元素上雷同,構成形式和內(nèi)容的相似。
市高院審理后認為,項百平的作品與理想公司的作品均采用漢字“宮”字作為設計的主體來表現(xiàn)故宮建筑的恢宏和故宮館藏的博大,但是這種設計理念屬于思想創(chuàng)意的范疇,不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。來源于中國傳統(tǒng)篆刻“宮”字的寫法,屬于公有領域的素材,項百平無權排斥他人使用。另外,將項百平的作品與理想公司設計的院徽標識進行對比可以看出,除在整體結(jié)構上均采用了篆書“宮”字形的設計元素以外,兩者在寶蓋框架以及圖案整體色彩等方面的表達均存在明顯差異,不構成相同或相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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